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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0-05-28 16:15  

 

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995年制定,2014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织机构

大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部)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各评定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制定与修订《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形成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3.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形成不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4.审定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形成撤销学士学位决议。

    5.审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宜。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爱祖国,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认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所有内容,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相关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当言论或行为受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通过重修获得的学分大于等于30学分(五年制为35学分)者。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未达到该专业外语规定标准者。

四、全日制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品德端正。

2.完成本专业留学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并获得相应学分,经教育部来华司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毕业前文科类专业学生必须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5级195分以上或HSK6级180分以上(汉语言文学专业必须达到HSK5级210分以上或HSK6级180分以上)水平,理、工、医科类专业学生必须达到HSK 5级180分以上或HSK6级180分以上水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2.有明显的与中国和中国人民为敌,散布大量对中国不友好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或者因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在校期间受到相关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五、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因本细则三(二)1项或因《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八条(一)、(二)款所列行为受处分者除外),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因三(二)3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或第2项方可提交申请。

1.受处分之后,各门课程及实践环节成绩均在75分及以上,且毕业时处分被解除。

2.考取应届硕士研究生。

3.毕业时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号召支援贫困地区的志愿者。

4.在校期间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

5.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以大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6.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或发明授权专利。

六、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审核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重修学分、大学外语考试成绩、行政处分等相关资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对达到毕业条件,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具备第五条中所列条件之一并符合相关规定者,审核其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并将审核结果及意见报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室。

2.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视为有效。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3.将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大连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只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本细则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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