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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04-07 00:00  

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995年制定,2010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织机构

大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大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部)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各评定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与修订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形成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3.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形成不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4.审定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形成撤销学士学位决议。

5.审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宜。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2.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通过重修获得的学分(含实践环节,不包括大学体育课程)大于等于30学分(五年制为35学分)者。

5.外语考试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四、全日制外国留学本科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品德端正。

2.完成本专业留学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并获得相应学分,经教育部来华司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毕业前文科类专业学生必须达到HSK 7级(中文专业必须达到HSK8级)水平,理、工、医科类专业学生必须达到HSK 6级水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2.有明显的与中国和中国人民为敌,散布大量对中国不友好的言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五、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之后各门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者。

2.考取应届硕士研究生、考取公务员、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

3.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号召支援贫困地区的志愿者。

4.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以上奖励者。

5.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学习标兵或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者。

6.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

六、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审核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重修学分、大学外语考试成绩、行政处分等相关资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

2.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视为有效。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3.将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大连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只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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