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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20-05-28 16:50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开发区分行与我校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助学贷款机构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政府、大连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我校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

2.负责将初审学生贷款申请材料送交经办行;

3.组织学生与经办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协助经办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

5.及时统计并向大连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行提供学生学籍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助学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2.负责召集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4.负责向助学贷款办公室及时提供本学院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5.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档案资料;

6.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组织他们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7.学校交办的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5.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6.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在学期间和毕业后的有关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7.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即《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材料送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处在对学院上报的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无异议后汇总送交经办银行。

第八条 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助学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发放、终止、偿还及合同变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账号。

第十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如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学校和银行可终

止其贷款:

1.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借款人一学年超过2科(含2科)不及格,即停止向其发放新的贷款;

3.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试读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成功转入正式学籍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并保证按合同归还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出国留学、定居的,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补充合同。对不签订还款补充合同的学生,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留校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具体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经办银行。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视就读时间而定,全部贷款应在毕业(离校)后的六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申请及连续攻读学位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银行审核批准后,贷款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大连市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贷款追索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第二十二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和学校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就业单位、居民身份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及其他违约行为等信息,并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贷款学生还款较差的学院,学校将视情况调整该单位的贷款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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