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在校学生学习资格的认定。包括新生入学注册和学期学籍注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暂缓注册:
1.因正当原因无法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报到,且向学校请假者;
2.有违纪违法行为未作处理结论者;
3.因家庭经济困难(以贫困生档案为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应缴费用者;
4.新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复查不合格,但没有达到取消入学资格条件者。
第四条 暂缓注册期限为一学期。在此期间,暂缓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在校学习资格,但可跟班试读,学习过程可作记录,不做毕业生资格审核,达到注册条件可随时注册。超过暂缓注册期限者,学校将不予注册,按第六条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无正当原因未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报到者;
2.不具有学校学籍或已被学校取消学籍者;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义务者;
第六条 因欠缴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须离校,筹集学费,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缴清学费后可申请复学。其他情况不予注册的学生按《大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