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我校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辅助教育形式。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三)确定被诱骗、胁迫而违纪者。
(四)由于对方原因而导致违纪行为发生者。
(五)违纪后主动有效地阻止了违纪结果的发生者。
(六)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为者。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隐瞒事实真相,订立攻守同盟,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二)威胁检举人、证人或打击报复者。
(三)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受到学校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书公布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和优异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没有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个人原因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负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尚未构成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经过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过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筹划、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扰乱社会秩序及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过教育,不听劝阻坚持错误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经过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处分;经过教育坚持不改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组织印刷、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经过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张贴非法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过教育,本人对错误有较深刻认识的,可以免于纪律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经过教育,本人对错误没有深刻的认识并坚持错误或者已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自首、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免除刑事责任或被不起诉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敲诈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盗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盗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依照本条第一、二款处理。
(四)盗窃、涂改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诈骗、敲诈勒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截留、拆启他人信件、包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又盗窃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赌博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组织或多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在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者首先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教唆、指使、组织、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打架或者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对谩骂、侮辱、殴打教职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人致伤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可以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图画或有淫秽言论、猥亵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持有、观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从事色情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与外国人搭讪、鬼混、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加重处分。哄闹、摔瓶罐等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男女生之间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已知罪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裸体,有伤风俗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晚归或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不遵守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卫生等管理制度,私养动物、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室和办公场所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或者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和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侮辱, 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名誉、影响他人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吸毒或者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大连大学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但经过教育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过教育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学时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在校旷课,按实际课时计;擅自离校,每天按六课时计算;实习、见习、军训、外出考察、劳动等期间,旷课每天按六课时计算。
(一)旷课或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或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或擅自离校6至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或擅自离校9至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场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依据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申报,学校发解除处分文件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形成文字材料,经所在学院领导或研究生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涉及学生打架、盗窃等违纪行为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调查要形成书面材料和调查意见并移交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学院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学院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处分。
(五)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或者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六)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由学校统一下发处分文件,出具《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发送到有关单位。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和处分决定书送达办法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应当至少有校方两人在场并认真做好记录,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或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负责填写《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指定送交人(一般需要两人),将《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本人必须在《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的,送交人可以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学校可以采取请学生家长到校,将《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若受处分学生家长不能到校的,可以采取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送达办法参照本条第(四)款。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书面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