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5年制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留学生、第二学位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大连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取消其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身体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逾期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开学第一周内凭学生证、交费收据等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学生不注册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具有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注册后,除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外,还必须由学院负责在我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和辅导员反映,学院办公室和辅导员应当分别累计登录。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院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不含一天,含一周)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一周至四周(不含一周,含四周)的必须由学院院长批准;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学院办公室和辅导员备案。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到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选课、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应选修15—35学分的课程,方可在规定年限内毕业。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的学分累计大于等于30学分(包括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目前应修但未修的课程学分)者,应在新学期首先选择重修不及格课程和补修应修但未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冲突和学习任务不饱满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选修部分新课,但是选课总学分数原则上不能大于35学分;毕业班的学生未获得学分累计大于等于30学分者,不允许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获得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包括在籍学生出国学习)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按五级制评定(A、B、C、D、F),F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总学分的要求及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总学分是以中等程度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完成的课程总量为基准制定。
学分计算的具体方法
(一)理论课原则上以一学期的平均周学时数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二)体育课、实验课、习题课、计算机操作课等以一学期内平均周学时的1/2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每周记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最高记12学分。军训每2周记1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
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量。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绩点按照课程考试成绩及考核形式分为百级分制及五级分制两种情况,与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级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五级分制 |
A |
B |
C |
D |
F |
成绩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 |
3 |
2 |
1 |
0 |
其中百分制绩点记到小数点后一位。
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用公式表示为: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某一时期(学期、学年、全学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各门课程的累计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用公式表示为: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比赛等活动或学生因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和大连大学学校医院证明)、事假而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参加下一次学校组织的该课程考核;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达五次以上者(含五次),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学生不参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超过该课程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缺交全学期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无效。同时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除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外的各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二)因其他原因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三)考核违纪者。
(四)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希望取得更好课程考试成绩的,也可进行重修、重考,其考核成绩取较高的一次记载(不计入重修学分)。
重修可以参加同专业的低年级教学班或者重修班学习,并参加随读班级的期末考核,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如果待重修的课程在低年级不再开设,原则上学生应在教学单位的指导下重新选修其他课程,否则在本年级学生入学后的第七学期(五年制的第九学期)由学校组织一次考试,考试仍然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如果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在低年级不开设,学生应选择同学科的相近课程学习,但必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
重修班重修:学校在开学初公布开设重修班的课程、时间和选课要求。学生依据此要求办理重修手续。
插班重修:不开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在开学后根据教务处通知在网上选课和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前重考
四年制学生第一至第五学期(五年制学生第一至第六学期,三年制学生第一和二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和实践环节未通过者,必须重修,该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学校不组织毕业前重考。四年制学生在第六至八学期(五年制学生在七至九学期,三年制学生在第三至五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设计)不及格者,如果不涉及学籍异动和退学,学校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学生在第十学期,三年制在第六学期)四月下旬安排一次重考。
第二十三条 成绩查询
课程考核后一周学生可通过网络或课程所在单位办公室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因未及时查询成绩而影响考试或选课的后果自负。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需查阅试卷时,须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第1教学周周三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复查试卷登记表》,经学院审核,由开课单位安排三名教师对试卷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允许对原阅卷记录进行修改。经查卷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主讲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单位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五章 免听、免试
第二十四条 免听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者,如果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在该课程上课前提交一式两份《免听课程申请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免听该门课程。《免听课程申请表》分别送交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
(二)申请免听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者部分参加听课,完成课程所有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核,总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三)选修课类、大学体育、形势与政策、实验等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五条 免试
(一)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大比赛和竞赛并获奖的学生,可申请免试与作品或成果密切相关的课程(作品或成果表明该生已经较好的掌握了该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免试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免试课程成绩由教学单位根据该生的工作成绩与本门课程教学目标的关系确定,并记录在申请表中。但获一等奖的第一名作者成绩不能高于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分;获二等奖的第一名作者成绩不能高于同年级同专业的次高分;获三等奖的第一名作者成绩不能高于同年级同专业第三名成绩;鼓励奖的第一名作者成绩不能高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平均分记载。其他作者不能申请免试。免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在校学制基本年限的2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在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休学文件下发之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学生所在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习修满二年的本科学生参加与所修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一至二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复学申请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按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七条 我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
(五)在现修专业平均成绩名次居前20%者。
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后专业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包括转入后专业同年级学生已经修完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音乐、体育、美术等经过专业加试录取的,欲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20%(含20%),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条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条件者,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本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拟转入学院报名,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五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接收学院组织考核或者面试。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核通知单参加考核或者面试;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收转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于五月底前送交教务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学院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五)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六)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核,如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必修课的必须重修。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档案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以上(不含两年)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现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退学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负责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退学决定书送交退学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送交办法参照《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大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退学相关离校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负责任。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学位
第四十六条 毕 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 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规定学制(四年制专业从入学开始计算六年,五年制专业从入学开始计算七年)内,经重修、重考或者重新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肄 业
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校颁发肄业证。
第四十九条 学 位
学校应当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大连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大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