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专科对外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互换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制定)
对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到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行为,对外交流学校包括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协议的学校或学生个人申请的学校。为规范对外交流学生的学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对外交流学习必须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2.学生个人申请学习学校的专业在教学效果和学生入学成绩等方面必须高于我校对应的专业。
二、基本要求
1.申请程序
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公布交流学习的专业、数量和要求等。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并填写《大连大学交流学习申请表》,学院考核并确定交流学习学生名单。学院根据每位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提出对应的学习要求,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学业证明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单必须由交流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提供,思想行为鉴定、奖励、处分等必须由交流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提供。
3.毕业要求
全程在交流学校学习者,我校按照对方学校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采取“2+2”或“3+1”培养模式的学生,按照分阶段审核的原则进行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即前阶段完成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后阶段完成交流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部分时间段在交流学校学习者,学生应该完成我校培养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或学生所在学院认定的与主要课程相对应的相近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学生毕业前所获得的总学分不能低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学生应于进入交流学校学习的一个月内提交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专业培养方案。
4.课程认定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我校予以承认,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单中课程性质进行分类认定。除专业课程外,学生在国外大学学习的语言类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只能认定为综合教育类学分;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生产实习类学分;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社会实践、认识实习、创新教育等学分,且不可重复认定。
5.学分互换
学分互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程每16学时1学分,实验、实训类教学环节每32学时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类教学环节为每周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每周1学分,最高不超过12学分。
三、毕业审核
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提交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表》以及学习期间的思想行为鉴定、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明等。学院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教务处审核学院课程认定和互换情况以及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