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办法
(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
根据大连大学《学士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使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在毕业前两个月(每年的5月中旬),向其所在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申请。
2.各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籍异动、行政处分情况、学年鉴定、毕业鉴定以及有关材料等),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在《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中,于6月初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学院(部)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结果起草《大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决议》,打印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学士学位证书,统一加盖印章。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电子信息录入《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暨学位获得者国家备案系统》,并将《大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送学校档案馆留存。
7.学士学位证书如有填写错误,须经学院(部)办公室审查,分管院长(主任)认定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并销毁。
8.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9.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补发。
10.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