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建设和维护文明、自强、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1.2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1.3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和任意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
1.4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2.组织与领导
2.1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下列会议,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2.2.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2.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2.2.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3.考务工作
3.1考试时间
3.1.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及培养计划进行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3.1.2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10分钟。笔试时间为11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为20分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3.1.3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3.2监考
3.2.1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教师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3.2.2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30人以下的考场,必须2人监考,30人以上的考场,每增加15名学生,增加一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要配戴胸卡监考。
3.2.3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院系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系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2.4教务处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场情况。
3.3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3.3.1试卷一律打印,要求卷面清晰,格式规范,内容及图表准确,文字通顺,标点及符号无误,每题分数明确等,特别应避免考题错误和试题内容不完整的现象。要把卷面质量作为衡量教学水平及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指标,试卷必须有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阅并签字。
3.3.2作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印刷、分封、运输、存放要有专人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3.3评阅后的试卷应交课程所在院系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不得少于3年。
3.3.4教务处、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及试卷分析进行检查或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评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3.4查卷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成绩发布2天内,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向课程所在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的主持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4.考试方式与命题
4.1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无标准答案考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均要制定保证考试质量的考试方案,考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4.2考试命题
4.2.1凡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教研室和院系主管领导审定。
4.2.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4.2.3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4.2.4鼓励在部分课程中实施教考分离或题库组题。
5.成绩评定与管理
5.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的课程成绩除军事训练、劳动等按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评定外,其它课程成绩均按五级制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按五级制评定。
5.2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5.3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学年制),在申请参加了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凡认定为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凡认定为违纪、作弊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凡考试不及格或因旷考、违纪作弊等以零分记的课程,其申请重修和成绩记载按《大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5.4考试结束后当场封卷,然后由院系组织集中到指定地点评阅试卷、拆封试卷、登记成绩。2个或2个以上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并将各题得分计入试卷记分表一栏。
5.5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一式三份交院系办公室,一份为课程所在院系存档,一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成绩汇总录入,学生所在院系要将课程成绩登记到班级成绩一览表中送教务处考试中心存档。同时提交参加补考(含缓考、违纪)学生名单,报送一次留降级学生名单和退学警告学生名单。学生所在院(系)须对无考核成绩者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至下一学期注册日还未报送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说明,分清责任,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5.6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或到院系办公室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因未查询成绩而引起的后果自负。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教务干事、辅导员、导师、院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凡申请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则必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5.7原始成绩档案应由院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
5.8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经课程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生效后,才可修正录入。
5.9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干事要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学生提分和加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监考职责
6.1监考人员是受学校和主考单位委派,在考场中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该考场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见证人。监考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爱护考生又敢于维护考试纪律。监考员要对国家、学校和学生负责。
6.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25分钟到考试组织部门报到、领取试卷和考试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的标志,考试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及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把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应当众将试题拆封,准时发卷。
6.3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交谈,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6.4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试证、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以替考论处。
6.5考试开始后,提醒考生检查试卷的页数,填好专业、班级、姓名、学号,要在装订线右侧答卷,注意某些考试的特殊要求。
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关注考场的秩序和纪律。不要过多、过长时间地检查某一考生的答题情况,以免干扰其答卷。监考人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提问,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板书并告知全体考生。
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送交院系办公室,并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监考人员要按统一要求将试卷密封装订。
6.6各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要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6.7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7.考试纪律
7.1考生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考试证(考试证开裂或破损将视为无证)放在桌面,无考试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7.2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7.3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纸张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在桌面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不得用修改液涂改试卷。不得携带移动电话、传呼机或电子记事本等工具参加考试,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违纪甚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7.4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7.5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的,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7.6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重修(因病须持有市级医院及校医院诊断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汇总后报考试中心备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8.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8.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8.1.1未按考场规则规定隔位就座者;
8.1.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8.1.3开考后仍未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8.1.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8.1.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8.1.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2.1因上述第三十五条第2、3、4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8.2.2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8.2.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8.2.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8.2.5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8.3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3.1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8.3.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
8.3.3传接纸条或试卷者;
8.3.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8.3.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8.3.6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3.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
8.3.8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3.9违反考场纪律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查看无线通讯工具信息者;
8.4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为情节最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
8.5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三十六或三十八条处理。
8.6平时作业、论文等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8.7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8.8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8.9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和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8.10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8.10.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考查)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交教务处。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证物)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8.10.2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8.11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