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孤儿大学生。
第二条 身份认定
本办法中的孤儿大学生是指未满18周岁时失去父母且当今仍无父母、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失去父母是指父母死亡、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父母下落不明满2年;父母包括生父母、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已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父母。
已满18周岁后失去父母的、一直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父母重残无力抚养的、父母服刑无法抚养的,可参考孤儿大学生情况酌情资助。
第三条 认定材料
1.学生本人户口本(含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以电子照片形式提供)和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以电子照片形式提供)和复印件;
3.能够证明孤儿身份的下列有关材料:
(1)孤儿院或孤儿学校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证明原件;
(2)《儿童福利证》等类似的孤儿证件原件;
(3)父母死亡证明复印件,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下落不明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原件;
(4)其他孤儿身份证明材料。
4.尽可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减免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勤工俭学工作。
3.生活简朴,无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
第五条 减免方式
减免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学校按学制一次性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第六条 减免程序
学校成立孤儿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减免具体程序为:
1.学生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大学孤儿大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第三条中的认定材料;
2.学院初审: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详实的调查与核实,并在此基础上签署意见;各学院汇总申请减免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后报送助学贷款办公室;
3.学校审核: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各学院学生材料并进行材料审核;审核结束后将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汇总表报送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核结束后,由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4.实行减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学校下发文件,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不予减免和停止减免的情况
1.学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1)享受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与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差额部分除外);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超出学制学年限所产生的住宿费不予减免;
3.已获得减免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停止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4.事后核实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除停止减免学费、住宿费之外,还应向学校全额补缴已减免的学费及住宿费。
第八条 其他事宜
各学院每学年按照学校整体资助工作安排,进行孤儿认定基础工作。认定中要结合学生思想状况调查、贫困生认定、助学贷款申请、未缴费原因调查、学生谈心等工作和学生日常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细致摸底排查,准确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与抚养人、学生亲属、毕业中学、当地有关部门等多方联系,全面了解学生的经济状况和成为孤儿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必要时采取查验证明原件、实地走访调查等措施进一步核实学生所提供的情况。
对于没有被认定为孤儿大学生身份的学生,辅导员要向其解释清楚原因。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适度公开其孤儿大学生身份。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