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2002年制定,2010年修订、2014年修订、201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进一步培养本科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进一步强化本科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训练,结合我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对2014版的《大连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教育及相关实践、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和各类科技、实践、社团与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一定成绩,按相应的考核规定获得相应学分。本科生至少获得4学分方可毕业。
一、创新创业学分获取途径
1.大学生组织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2.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和获得竞赛奖;
3.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参加科研、工作室及其它实践活动;
5.参加社会实践与学生社团活动;
6.通过行业证书类考核;
7.发表论文、文章或作品;
8.获得专利;
9.参加创业教育及相关实践活动。
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原则
创新创业学分分值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活动类型、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累计获得,统一执行“大连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细则”(以下简称“学分认定细则”,见附件)。其中,取得相同竞赛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奖级认定学分,不得累计;参加相同内容的项目不同类型的活动时,按一种类型、最高级别的活动认定学分,不得重复;认定学分时以0.5为最小学分单位。
三、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1.《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学分手册”)是记录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有效证明,学生每人一册,并妥善保存。
2.学生完成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实践活动后,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责任人负责在学生“学分手册”中相关栏目登记,并依据“学分认定细则”认定学生应获得的学分。
3.学生须保留符合学分认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登记学分的“学分手册”,在审核创新创业学分时,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提交、备查。
4.各学院结合专业实际制订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审核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5.各学院在学生毕业学期初完成对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核,同时负责创新创业实践环节综合成绩的评定与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的工作。审核时,必须仔细查阅相关佐证材料,严格执行“学分认定细则”标准。
6.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抽检复审,发现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7.学生完成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当创新创业学分累计超过8时,本着自愿原则,可直接申请替换一门选修课程、计2学分,并不再重复计入创新创业学分。
8.学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以上者,当创新创业学分累计超过10时,本着自愿原则,可按所在学院已在学校备案的标准,向学院申请替换相应的专业选修课或学科拓展课程、记2学分,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签署替换学分意见后生效,并不再重复计入创新创业学分。
9.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诉机构,学生对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四、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环节综合成绩评定意见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环节综合成绩以学生毕业时累计的学分总数和取得的成果质量为依据,按以下标准用五级分制评定。
1.按累计的学分总数评定成绩
累计的创新创业学分 |
成绩评定标准 |
总学分≥10 |
A |
8≤总学分<10 |
B |
6≤总学分<8 |
C |
4≤总学分<6 |
D |
总学分<4 |
F |
2.对取得以下实践成果之一者,直接评定成绩为A
(1)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SSCI、ISTP、ISSHP、A﹠HCI全文检索;
(2)完成省级以上“大创计划”项目,并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年会上获得论文、作品、参展项目优秀奖;
(3)在《大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办法》中明确的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者;
(4)以第一排序人获得发明专利。
上述成绩评定标准为参考意见,建议各学院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形成学院的实施标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大连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细则
1.组织、主持学生学术类活动:主办或主讲者,记2学分/次;
2.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和获奖
(1)获得国家级奖:按三等奖及以上,其它奖,依次记4、2学分;
(2)获得省级奖:按一等奖及以上,二、三等奖,其它奖,依次记4、3、1学分;
(3)获得市级奖:按一等奖及以上,二、三等奖,其它奖,依次记2、1、0.5学分;
(4)校级竞赛获奖:按一等奖,其它奖,依次记1.5、1学分,限2学分。
3.完成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1)完成省级以上“大创计划”项目:按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依次记4、3学分。
(2)完成校级“大创计划”项目并结题优秀:按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依次记4、3学分。
(3)完成校级“大创计划”项目:按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依次记3、2学分。
(4)完成院级“大创计划”项目:按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依次记2、1学分。
4.参加科研项目及其他实践活动(已注册、立项或经主管部门批准)
(1)参加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记2学分、参与人记1学分;
(2)参加创新工作室(限2学分):按优秀工作室、工作室负责人、参加人,依次记2、1、0.5学分/学年;
(3)获得“大连大学安全卫士”称号,按星级卫士和优秀安全员,依次记1、0.5学分;
5.参加社会实践与学生社团活动(已注册、立项或经主管部门批准)
(1)参加社会实践(限2学分):
社会调查,按获得校级优秀成果、通过校级评审、参加人,依次记2、1、0.5学分;
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者行动,累计60、30小时,依次记2、1学分;
(2)参加学生社团(限2学分):按校级示范社团、特色社团、星级社团、参加其他注册社团,依次记2、1.5、1、0.5学分。
6.通过行业证书类考核(已批准,学校相关部门主办)
(1)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三级、二级证书,依次记1.5、1学分;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考试及格者,计1.0学分。
7.发表论文、文章或作品
(1)核心期刊以上:按首位作者、第3作者以内,依次记4、2学分;
(2)一般学术期刊:按首位作者、第3作者以内,依次记3、1学分;
(3)公开刊物发表:独立完成或首位作者,记1.5学分;
(4)各类报纸刊载1200字以上:按市级报刊、校报,依次记1.5、0.5学分,限2学分。
8.获得专利
(1)获得发明专利:按第一、其他排序,依次记4、2学分;
(2)获得其他专利,按第一、其他排序,依次记2、1学分。
9.参加创业教育及相关实践活动(已批准,学校主办或备案)
(1)参加创业培训30学时以上并结业:计2学分;
(2)学生自主创办公司并已注册:按法人营业执照前5人,依次记4、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