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组织形式、试卷的题型及构成等必须符合课程教学目标。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评价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学生可以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考察学生掌握该门课程知识的多少及能力提高的程度,还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培养方案所设置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
第二章 考核形式及要求
第四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如期中、作业、实验、设计、论文、测验、讨论等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依据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专业主要课程和大于等于48学时的课程应组织期中考试。
第五条 课程结束考核的形式可以是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各门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及特点采用相应的考核形式。
第六条 开课时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向学生通报本门课程的考核形式、课程总成绩的组成、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等。原则上已经确定的考核方案不再改动。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组织形式包括集中周考试和非集中周考试。
集中周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日程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由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非集中周考试的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学时内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确定,需要安排教室的,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
第三章 试卷生成要求
第九条 课程结束考核的命题范围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闭卷考核试题除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情况外,还应包括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深度、广度及运用课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卷考核原则上试题应更加灵活一些,应以考核概念的理解、知识的运用、判断、分析及专业技能的掌握等为主。以论文、口试形式的考核,要求论文题目和口试试题内容尽量不重复。
第十条 闭卷考核课程必须有两套试卷(A、B卷),A、B卷的难度、广度、份量应相当,试题重复率不得大于30%。上下届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应大于30%。同时给出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采分点。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采用同样试卷(A或B卷)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闭、开卷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10分钟,试题的题量原则上以中等程度学生在90分钟左右能够完成。如须调整考核时间,必须在考核前两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备案,并由教师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 试卷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试卷生成后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试卷质量由教学单位负责,教务处将不定期对试卷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试卷审核完成后,必须按照《试卷印刷日程》送交印刷厂印刷并按考场封装试卷。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一个考场中原则上每15名考生安排1名监考教师。每个考场至少有2名监考教师。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和学校必须派人巡视。
第十六条 口试、操作等形式的考核,由教学单位组织,每组主考教师应不少于2名。
第六章 阅卷、试卷留存要求
第十七条 由多位教师同时讲授的课程应在固定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形式阅卷,应保证成绩的评定尽可能公平、客观。试卷评阅规范如下:
(一)评阅试卷前,评阅人应该首先确认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无误后,方可进行试卷评阅。
(二)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笔。
(三)评阅试卷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标准在阅卷过程中不得改动。
(四)记分方式:减分标记在错误处,得分标记在题型标题的左侧。
(五)卷面上如有写错的分数,应及时改正(不允许使用涂改液),并由阅卷人签字。
(六)试卷评阅后,复核人对试卷作认真细致地复核后统一合分,并签字。
(七)评阅试卷和合分时,不得在试卷上涂写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因试卷难度过大导致该门课程不及格率过高的,教师可以提出对所有学生的卷面成绩进行统一调整的方案,填写《大连大学课程成绩调整审批表》,教学单位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调整,将审批表存入试卷袋中。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成绩登录工作。
第二十条 授课教师应按教学班对试卷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连同试卷一并交教学单位办公室。教学单位要对试卷进行整理、归类、保存,存期不得少于四年。
第七章 成绩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因未及时查询成绩而引起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需查阅试卷时,须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第1教学周周三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复查试卷登记表》,经学院审核,由开课单位安排三名教师对试卷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允许对原阅卷记录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经查卷,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明确成绩差错责任,经课程所在单位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八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25分钟到考试组织部门报到、领取试卷和考试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照考试要求检查和布置考场,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教学单位报告。监考人员必须佩戴规定的标志,考试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按照考场座位图指导学生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板书公示考试课程名称、试卷总页数、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姓名。应当众将试题拆封,准时发卷。
第二十六条 认真核对考试证(或学生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以替考处理。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规则处理,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处理。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让学生在物证和《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上签字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翔实填写有关材料,连同作弊物证一并交考试组织部门。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后,提醒考生检查试卷的页数,填好专业、班级、姓名、学号,要在装订线右侧答卷,注意某些考试的特殊要求。开卷考试要求学生所参阅的资料仅限于教材、参考书籍和学生个人手写笔记,严禁使用打印、复印材料和电子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关注考场的秩序和纪律。不要过多、过长时间地检查某一考生的答题情况,以免干扰其答卷。监考人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提问,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板书告知全体考生。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当场清点考卷无误,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填写《考场记事》,及时送交教学单位办公室。监考人员按统一要求将试卷密封装订,如实填写《考试试卷封皮》内容,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
第三十条 各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考试工作的总结。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未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